——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来自深圳的科学家贺建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这也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11月26日环球网)
消息发出后,迅速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虽然基因编辑技术在未来有着巨大的前景,但在现阶段将其技术运用于人类还为时尚早。
首先,基因编辑技术还未成熟到能够运用于人类。在此次事件中,科学家贺建使用的是一种名为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技术。简而言之,这种基因驱动技术是一种分子技术,可强行将经过编辑的基因遗传给下一代。一直到年,研究人员才首次将该技术运用于果蝇,并希望由此来消灭害虫、杀死疟蚊。但不久科学家发现,在雌性蚊子的不育基因往下遗传了多代之后,蚊子产生了某种抗体,部分果蝇不会再遗传到这种变异基因。无独有偶,近日,来自于斯坦福大学儿科血液学家MatthewPorteus和KennethWeinberg领导的研究小组也发现,人体中普遍存在Cas9的抗体,这意味着,如果利用CIRSPR—Cas9进行治疗,其治疗效果不一定如同人们预想的那般美好,甚至有可能会引发人体剧烈的免疫反应。
其次,诸如此类的基因编辑研究难逃医疗伦理的审判。在此次风波中,医院签署的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书仅仅两页,这种近乎“走形式”的伦理审查也百遭诟病。按照常规,对胎儿进行新的遗传治疗操作应该优先选择那些携带有遗传病基因的胚胎,由此来平衡试验带来的风险与胎儿获得的好处。但在这个案例里,只有一个胎儿的基因被成功编程,没有获得免疫力的胎儿却承担了一样的风险。此外,虽然在胚胎阶段的婴儿还没有意识,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就有权改造孩子的基因。不仅如此,在这对婴儿的成长过程中,她们需要像“试验品”一样不断地经历各种基因测试,以获知精确的试验效果,而这些检测将会给他们今后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压力。
最后,在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更加严格的规范化、法制化基因研究制度应该被早日提上日程。在法律层面上,目前,我国涉及人类基因编辑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的法规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等。然而这些内容多分散在各个法规之中,立法分散,且多为部门章程,法律效力有限。在制度层面上,我国缺少统一的医疗伦理委员会以及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由此看来,我国应尽快立法,为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设定严格的边界,鼓励合法有序的研究和应用,促进基因编辑技术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婴儿“编程”不应没有底线,技术是中性的,基因编辑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取决于人类如何利用和控制。就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在一份公告中指出,对人类基因组的干预应仅可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目的,不能用于对后代进行改造,否则该技术将把全体人类固有和平等的尊严置于危险境地,并且将改写优生学。
文/邓琴玲玉(郑州大学)